职称评审“三次公示”的内容

发布时间:2022-06-17 15:52

用人单位要落实《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照公开、民主、平等、择优的原则,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申报推荐工作,严格执行“三公示”(三次公示)制度。

第一次公示:评审标准条件公示。即转发省通信管理局、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工程系列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的有关通知,重在告知有申报意向人员当年的年度评审工作流程和申报条件;

第二次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在单位公示栏目或利用常用公示方式,将申报人员的《综合考评表》和《考核登记表》等有关内容进行公示,听取反馈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次公示:民主评议意见公示。将第二次公示无异议或已落实无争议的申报人员,经单位职称评议组评议后,所确定的拟推荐人选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每次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保存起、止日的公示照片或公示截图)。第三次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出具鉴定意见,履行推荐义务。


【公示依据】

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健全职称申报推荐程序,完善工作流程,按照公开、民主、平等、择优的原则,开展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用人单位须将评审标准条件、个人申报材料、民主评议意见等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用人单位推荐意见须明确推荐人选产生方式、申报人具备的资格条件及公示情况等内容。申报人和用人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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