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安管人员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02 17:13

第一条 对参加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以下简称考试)的考生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考试工作。

第三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违纪,取消当次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作弊,取消当次考试成绩: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的;

(七)在试卷、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取消当次考试成绩: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或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被举报后核实,未独立完成考试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取消当次考试成绩外,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使用设备向考场外发送试题内容或接收作弊信息的;

(三)伪造证件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七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场秩序;

(二)拒绝、妨碍监考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监考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考生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其当次考试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出现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考试结束后,部中心将考生违规情况汇总整理,向考试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报告,由考试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根据相关证据核实,作出是否给予考生取消考试成绩、暂停参加考试的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