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方案(晋通管联〔2016〕5号)
中国联通山西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中国电信山西分公司,各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宽带中国”战略,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03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厅联通信﹝2016﹞34号)等文件精神,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山西省实施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落实。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4月20日
山西省实施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为推进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农村及偏远地区宽带网络建设取得实效,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03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电信普遍服务试点申报指南>的通知》(工信厅联通信函﹝2015﹞919号)和《关于组织实施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厅联通信函﹝2016﹞34号)有关规定,现制定推进我省实施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建立工作机制。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成立联合工作组,在项目统筹组织、资金管理、配套政策落实方面细化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省财政厅负责中央补助资金管理、拨付等工作。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项目管理、统筹、协调等工作。省经信委负责监督检查试点市地方配套政策落实工作,配合做好试点申报审核、项目验收等工作。中标电信运营商负责工程实施工作。
(二)规范申报程序。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电信普遍服务试点项目,由相关市人民政府组织当地电信运营商等部门进行申报,当地电信运营商要同时落实配套资金计划。按照《电信普遍服务试点申报指南》等文件规定,拟定投资计划和实施方案,报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并抄送省经信委,经审核后推荐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三)确保试点进度。年度项目批复后,应抓紧组织实施试点工作,省通信管理局应尽快完成项目招标、确定中标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合同。中标电信运营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当年内完成所有建设任务,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因故不能在当年完成的,应专题向省通信管理局书面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并明确具体完成时间。
(四)规范资金使用。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电信运营商省级公司按照各自职责,规范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每年在确定项目、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应相互通报情况;省通信管理局完成项目招标,确定中标电信运营商后,向省财政厅提交资金分配计划,省财政厅根据资金分配计划将中央补助资金下达中标电信运营商省级公司;中标电信运营商省级公司要遵守财经纪律,按照规定管理使用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五)加强组织管理。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应对中标电信运营商进行监督监管,并推动试点地区市人民政府切实落实承诺的支持政策,保障中标电信运营商建设任务的顺利实施。中标电信运营商要建立工程进展月报制度,每月将工程实施进展、有关政策落实情况等进行汇总整理报省通信管理局,并抄送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通信管理局按季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招标投标
(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省通信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择优选择行业经验丰富、信誉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省通信管理局及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程序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工作。
(二)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内容应该包括但不限于:《2016年度电信普遍服务试点申报指南》附件2中有关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地方政府扶持政策和中央资金补助上限;报价要求和本方案有关技术规范中所有内容;建设和运营目标。
(三)投标相关要求。投标企业应具备试点地区宽带接入的电信业务经营资质,电信运营商以省公司为主体参与投标和签署合同。投标文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试点地区网络基础条件;试点地区宽带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技术方案,技术方案应有清晰的技术保障措施;试点地区宽带市场推广、应用创新等业务方案,包括将光纤网络通达行政村的驻地村委会、中小学、卫生所公共服务机构的统筹规划;对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市县所支持的未通村整体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和升级村整体FTTH家庭用户比例的发展提升计划等;资金投入成本概算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需求。
对于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未能成立的情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四)评标要求。评标专家需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从相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投标企业资质、信誉和长期经营能力及服务保障能力;实施方案水平;同等技术和服务条件的界定等。
(五)签订协议合同。招标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省通信管理局与中标电信运营商签订合同,约定履约责任等。
三、技术规范
(一)网络覆盖范围。试点工程中的所有行政村实现光纤通达。
(二)速率标准。应向宽带网络覆盖行政村区域内用户提供12Mbps及以上的多种速率宽带接入产品。宽带产品速率要满足通信行业标准《宽带速率测试方法 固定宽带接入》(YD/T2400-2012)的要求。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中所使用网络设备需符合《宽带普遍服务质量管理系统总体要求》和《宽带普遍服务专用固定客户端设备技术要求》,中标电信运营商需向省通信管理局提供测速数据和配合测速验收的必要技术条件等。
(三)施工标准。施工标准应符合通信行业建设施工有关国家和通信行业标准规范。试点任务应满足共建共享相关要求,新建的至村光缆必须预留4芯共享纤芯。
(四)运营维护要求。中标电信运营商在试点地区应具备长期经营和服务保障的能力,至少保持6年持续稳定运行维护,运营期间为用户提供宽带接入服务应满足《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相关要求,相关要求应在标书合同中予以明确。宽带产品资费水平不得高于试点地区农村平均资费水平,鼓励企业采用更优惠的资费方案。
四、监督检查
(一)加强政策保障。试点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申报方案及协议中承诺的支持政策,保障试点地区建设任务的实施。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加强沟通协调,通过信息通报、经验交流、舆论监督等多种方式,推动试点地区支持政策的落地执行。对于未按承诺落实支持政策的试点市,向社会通报有关情况并汇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试点地区的市人民政府应通过科普、用户技能培训等多种方式推进宽带网络应用普及,促进当地电子商务、远程教育、医疗等发展,充分发挥电信普遍服务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二)严格竣工验收。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加强对中标电信运营商的监督监管,按期推进施工进度,严格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合约履行。对于未能按期验收的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将向社会通报,视情况追缴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三)加强服务质量监管。省通信管理局加强对试点地区中标电信运营商运营服务质量的监管,日常监管与实地抽查并重,对运营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用户投诉等问题要及时处理,保障试点地区宽带服务质量。对于出现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企业,依据行业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通报。
(四)加强媒体监督和宣传。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试点市政府、中标电信运营商应充分发挥公示、通报、媒体报道等社会各方的监督作用,对有重大不履约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报道。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对试点工作中的经验成效亮点及时总结宣传。
五、其他事项
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期间,如国家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省通信管理局、财政厅、省经信委将通过共同协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