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通信工程施工企业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发字〔2017〕3号
全省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的主体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确保我省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工信部通信〔2016〕255号),我局制定了《山西省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
2017年1月5日
山西省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保证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山西省内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务,必须经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通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山西省内的“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受理、资料审核和安全生产考核。
第二章 申请的前置条件
第六条 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60岁以内(企业主要负责人除外),身体健康。
(二)与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
(四)掌握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并经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将根据考核要点对“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1。
第八条 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安全生产知识考核采取书面或计算机闭卷考试的形式进行,满分100分,60分合格。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技术等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或通过模拟施工现场实施或采用现场实操、口头陈述等形式进行实际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国家有关政策、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教育、检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安全生产业绩以及安全生产日常管理、信用档案等。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均合格后,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九条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由山西省通信管理局统一组织,根据申请人员的数量每季度组织一次,申请考试的有关事宜在山西省通信建设信息网(http://www.sxtxjs.com/)上具体通知。考试试题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质监中心从题库中抽取,并负责阅卷。考试成绩将适时在山西省通信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第四章 申请、受理、审查
第十条 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采用网络和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前,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行业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生产人员管理模块”(网址是:http://txjsgl.miit.gov.cn/scp/,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上传相关信息。申请成功后,将相关纸质材料等一起报送。
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通信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表》(附件3);
(二)申请人在本企业的担任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的正式任职文件;
(三)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社保证明、劳动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网上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扫描件;纸质材料提供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成绩单;
(五)安全生产能力考核证明相关材料(见附件1安全生产业绩部分);
(六)企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自行组织培训教育相关文件、考试记录、培训课时、培训内容、人员签到表等;
(七)申请考核之日前一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记录的本企业书面证明。
(八)申请人提供近期免冠1寸照片两张(红底),其中一张贴在考核表或申请表内,另外一张以单位申请序号张贴在白纸上,照片背后写明单位、个人、姓名(单列)。
第十二条 “安管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首次申请,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月的前15个工作日。
(二)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山西省通信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在山西省通信建设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于不合格的,应通过书面或“信息系统”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人能力素质、安全生产业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有权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实地考核。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采用统一式样集中制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通过“信息系统”统一编号。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信息系统”向山西省通信管理局申请证书延续。符合证书延续条件的,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在20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不符合证书延续条件的应当申请重新考核。不办理证书延续的,证书自动失效。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将准予证书延续:
1、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
3、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且在证书有效期内通过由山西省通信管理局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质量测试合格结果有效期为1年)。
(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续应提交的材料
1、《通信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延期考核表》(附件4);
2、申请人在本企业的担任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的正式任职文件;
3、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合格成绩单;
4、企业出具的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
5.有效期内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证明,附安全生产培训课程安排、培训课时、培训内容、人员签到表等证明材料(盖公章)。
第十六条“安管人员”证书变更应按下列要求进行,且变更新证书应延续原证书的有效期。
(一)“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信息系统”向山西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二)跨省变更的,通过“信息系统”向变更后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变更前证书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同意后,由变更后所在地通信管理局负责办理变更手续。
(三)“安管人员”由于职位变动等原因,需要变更证书类别的,应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类别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同时,原类别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销。
(四)“安管人员”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1、《通信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5)
2.《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3.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工作单位变更需提供调入、调出证明;)。
4.社会保险证明原件扫描件。
第十七条“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在信息系统上声明作废,并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八条 “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安管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自觉接受山西省通信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山西省通信管理局举报“安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以及在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中责任认定情况等信息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山西省通信管理局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山西省通信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等规定暂扣或者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省局不予考核,且责任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四条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行业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从其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将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入“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
(二)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危险性较大的施工现场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五)“安管人员”未按照规定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或者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考核要点
2.《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
3.《山西省通信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表》
4.《山西省通信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延期考核表》
5.《山西省通信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表》
所有附件.docx